湖北高速公路第一案终审 3方造假骗1100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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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速公路第一案终审 3方造假骗1100万(图)

详细介绍

  专案组遂决议从供货商身上翻开缺口。查询显现,宏达公司的一切钢材均来自姚德祥的同学兼多年合作伙伴周某。

  经办案人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周某供认了钢材与施工方上报数量不符。办案警方很快查出周某在仙桃市一切银行的资金来往,确立了与姚的资金买卖笔数和数量。接下来,便是根据金额和其时的钢材市场行情报价,科学地推算出钢材的实践购进量。

  民警跑物价部门、跑武汉和仙桃的钢材市场,终究确认了姚德祥在工程中实践运用钢材的数量。

  民警孟晓辉和记者说:“咱们确认姚在虚报钢材上套取资金为721万元,当咱们将钱数及核算的根据一一贯姚德祥摆出时,他登时就像泄了气的皮球。”

  姚德祥最终向民警说出了心里话:“账被我烧了,钢材埋在地下,你们居然还能算清楚,我服了差人。”

  专案组终究确认,宏达公司在汉宜高速公路沥青加铺工程路面处治中,共向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虚报金额1101万元。

  按照我国现行法令,对合同诈骗罪的界定根据有五条,其间四条宏达公司都不具有,仅有“以其他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一条与其相符。但是,关于“其他办法”,我国没有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以合同诈骗罪给相似案子定性,此前全国尚无先例。

  为稳重起见,专案组就此专门请示了公安部经侦局。公安部在批复中准确指出:“施行工程单位在履行合同中采纳虚报原资料运用数量,虚报断板数量及厚度,虚报钢筋、拉杆、传力杆及路面钢筋网的运用数量等诈骗手法,骗得建筑设计企业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以合同诈骗罪论。”

  检方检查后,以合同诈骗及单位受贿罪提起公诉。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为,公诉机关指控宏达公司及该企业老总姚德祥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现实不清、证据不足。该院终究以商业受贿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宏达公司罚金112万,判处姚德祥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2007年10月19日,荆州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宏达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犯商业受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姚德祥犯合同诈骗罪和商业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监理员陈良军犯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此案办结后,汉宜高速路承建改造工程方极为震动。10多个改造单位,纷繁自查自纠,主意向楚天高速公司供认虚报资料数量,由此为国家削减丢失8000余万元。

  专案组负责人陈道中说,当时在全国范围内,使用高速公路建设并吞国家财产牟取不义之财的行为并不罕见,但多是按纳贿、受贿行为查办。但像姚德祥这样由施工方人员招摇撞骗、牟取暴利的行为形成国家上千万元丢失,绝不能放过。“咱们请法令专家共商对这种行为定性,最终决议按合同诈骗罪处理,并写成具体汇报经省公安厅后呈报公安部。”陈道中说,在等候公安部的批复过程中也没抛弃对案子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