惨!茂名一地发生一起触电事故1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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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茂名一地发生一起触电事故1人死亡

详细介绍

  2022年7月21日下午14时许,信宜市大成镇埇尾村委会善民冲村光纤施工现场发生一起1人触电身亡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事故发生后,信宜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信宜市大成镇“7·2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简称调查组),由大成镇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调查。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解决的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JZ安许证字[2022]1600**)登记: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2年2月16日至2025年2月16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L34******)登记: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建筑施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登记:黄*伟,男,证件号码44090************,职务:法定代表人,证书编号粤建安A(2022)0000***,有效期至2025年1月12日。

  《建筑施工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登记:黄*强,男,证件号码44090************,职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编号粤建安C(2022)0002***,有效期至2025年1月11日。

  经查明,大成镇埇尾村委会善民冲村的光纤施工现场的工程建设项目为2020年中**通信建设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第四批乡镇光网补点项目。中**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中**建公司)将此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施工劳务的方式分给茂名信*公司负责现场施工,茂名信*公司分派给李*财施工队6人实施,施工劳务费为**万元人民币。

  经查明,2020年6月24日,中**建公司与茂名信*公司签订《施工合作框架合同》。2020年10月30日中**建公司与茂名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施工劳务合同》,计划工期为2020年10月30日至2021年10月29日。后经双方约定,工期顺延至工程施工完毕验收之日止,将2020年中**建公司茂名市分公司第四批乡镇光网补点项目以提供劳务分包的方式分包给茂名信*公司。

  事故现场勘验所见:事发点在已收割稻谷旱田坡地上,周围有多处接有线路的电线杆和一支新立露出地面高约6米的水泥线杆杆梢上已安装单槽夹板,距新立水泥线V)分别为黄、蓝色双塑胶电源线横跨施工点。黄色相线(火线厘米宽的电工胶布包扎接头。新立水泥线杆南向与上山密林中的新立线米,中间横跨有双色电源线并与包扎接头在三点一线的位置上。

  新立水泥线杆的地面上盘整发生意外事故后从横跨塑胶电源线上方收下的新钢绞线米的蓝色硬塑胶套管。

  经查明,7月21日事发当天,信宜市的最高气温为36°,最冷气温为28°,天气晴、炎热。

  2022年7月21日早上7时许,茂名信*公司的施工队长李*财带领实施工程人员周*、向*雄、向*亚、沈*财、方*林来到信宜市大成镇埇尾村委会善民冲村一山头田地上进行布放钢绞线(光纤吊线)施工作业。根据作业前分工,李*财和向*亚在对面的上山放钢绞线,周*与向*雄在新立水泥线杆附近将套有塑胶管的钢绞线通过上跨塑胶电线进行拉线,方*林和沈*财在两杆档距中间的地方矫正钢绞线时许,周*站在已收割稻谷旱田地上,用手将上跨搭在电线上的钢绞线进行拉伸扯直时,钢绞线触碰到电线接头处,发生触电休克倒在地上。旁边的方*林见状迅速用手里的木棒把周*手里的钢绞线打掉,然后和向*雄等人把周*抬出到安全的泥地上,迅速对周*进行抢救,同时拨打了120。

  大成镇卫生院的120救护车于14:25时到达现场,医护人员在现场对周*抢救至15:05时,因抢救无效,医生现场宣告周*死亡。16时许,大成派出所接到埇尾村委会报警后,立即赶到事发现场处置和向有关部门报告,随后市公安局技术中队进行现场勘验和对尸体检查,属意外触电死亡。

  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大成镇人民政府、埇尾村委会等相关的单位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做好善后工作。

  2022年8月2日茂名信*公司和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支付赔偿金**万元给家属,家属对死者触电死因无异议。2022年8月3日家属办理死者后事,善后工作处理完毕,未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和不良影响。

  死者:周*,男,土家族,49岁,湖南省慈利县人,身份证号:43082************,死亡原因:触电。

  周*,作为实施工程人员,安全意识薄弱,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根据《信息通信工程安全施工指南》的规定,钢绞线在低压电力线之上架设时,必须用绝缘棒托住钢绞线,严禁在电力线上拖拉;当通信线缆与电力线接触或电力线落在地上时,必须立马停止一切有关作业,保护现场,禁止行人走入危险地带;不得用一般工具触动通信线缆或电力线,应立即报告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指定专业技术人员排除隐患,隐患未排除前,不得擅自恢复作业;在供电线及高压线附近作业时,作业人员一定配置近电报警装置,戴安全帽、绝缘手套,穿绝缘鞋和使用绝缘工具),加上身体出汗较多,致使作业时钢绞线触碰到包扎胶布的电线接头导致触电死亡,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茂名信*公司,作为施工方,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现场作业安全监管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经调查认定,信宜市大成镇“7·21”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镇政府作为事故发生地的镇级政府,至事故发生日前涉事实施工程单位没有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作业情况告知事故发生地的镇村,加上该次施工作业属于流动性分散型的短时施工,致该镇政府无法及时实施安全监管。在调查中未发现该镇存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到位的情况。

  根据《信宜市委办公室 信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宜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信办发〔2020〕24号)中主要职责第十四点,市发展改革局是“指导监督全市能源安全保障工作,参与能源应急保障工作。指导监督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开展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和电力运行安全监管。”截止事故发生日前,该局没有收到中国电信茂名分公司有关大成镇通信线路施工情况报告。在调查中未发现该局存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到位的情况。

  根据《信宜市委办公室 信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宜市科工商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信办发〔2019〕19号)规定:“科工商务局综合指导科技、工业与信息化、商务领域加强安全生产;协调推进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通信管线、站点、公共通信网规划”,该局对通信设施建设没有行政许可和审批权限。

  截止事故发生日前,该局未收到电信运营商、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该局对大成镇埇尾村委会善民冲村的光纤施工相关的协调需求,也未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通知或工作要求。在调查中未发现该局存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到位的情况。

  周*,作为实施工程人员,安全意识薄弱,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致使作业时钢绞线触碰到包扎胶布的电线接头导致触电死亡。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茂名信*公司,作为施工方,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现场作业安全监管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施工方的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其具体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黄*伟,作为茂名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施工方的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其具体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黄*强,作为茂名信*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施工方的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其具体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茂名信*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微杜渐,严防事故发生。一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能力,加大对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力度;二是严格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三是要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