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不确认不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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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不确认不允许扣除!

2023-11-26 产品中心
详细介绍

  个人所得税APP新功能已上线日前,必须及时确认申报2020年的专项附加!否则就没办法继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方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做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务必在2019年12月31日前,按照附件的说明,做相关操作。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我部门联系。

  2、2020年首次填写专项附加扣除,同2019年专项附加扣除填写,扣除年度选择“2020”

  8.同一子女、同一受教育阶段要不要细化填写?如,义务教育阶段要不要区分小学、中学分别填写?

  11.一个扣除年度中,同一子女因升学等原因接受不同教育阶段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如何填写?

  9.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答:不可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继续教育支出不包括会计专员的继续教育支出。

  9.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或者年度中间换租住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

  11.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是否支持该项专项附加扣除?

  5.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不是能够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6.由于纳税人的叔叔伯伯无子女,纳税人实际承担对叔叔伯伯的赡养义务,是不是能够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7.在多子女情况下,存在子女中只有1人工作,其他子女未成年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工作的1个子女也只能按50%扣除?